因“培训贷”陷阱负债,消费者应如何避坑?
本来是为了找工作而参加培训
却因培训贷款陷入“培训债”
机构让办理培训贷款是否靠谱?
交费后,培训机构承诺的服务没有做到
是否可以要求退费?
近日
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
因贷款引发的“培训债”案件
看法院如何判决?
01
基本案情
原告李某在“58同城”网站上投递简历后,接到被告广西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推介电话称,公司可提供先培训后安排高薪工作的机会,并添加了对方微信,被告向原告发送公司地址及岗位需求薪资,原告表示都感兴趣,于是被告广西某科技有限公司约原告到现场详细了解,被告告知原告想就业可以先贷款缴纳培训费。后来原告回绝了被告的要求,明确表示不参加培训。
02
法院审理
法院审理后认为,原告为提升技能实现就业,向被告交纳培训费并参加被告组织的网络技能培训,双方形成教育培训合同关系,但被告在原告无意贷款培训时,故意偷换概念,以助学分期为名诱使原告办理无抵押信用贷款,被告行为构成欺诈,依法应予撤销。而原告作为为满足生存、发展需要而购买并接受培训服务的自然人,被告作为培训服务的提供方,双方的行为受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的调整,根据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,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有欺诈行为的,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接受服务的费用三倍。故 被告应向原告退还服务费20000元,并赔偿原告600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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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3
法官提醒
卢晓曦
LUHAIYING
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
家事和少年审判庭负责人
现实生活中,像本案的培训贷款屡见不鲜,很多就业者在工作人员的游说下办理了培训贷款,但在办理完毕后又不愿意去参加培训课程。无论就业者与培训学校是否顺利解决培训协议纠纷,都要按借款合同还款,否则就会产生不良信用记录。消费者在面对类似情况时,应增强法律意识,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消费者在选择教育培训服务时,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,警惕诱导性贷款或分期付款条款。如遇欺诈行为,可依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五十五条要求三倍赔偿。法律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有力武器,消费者应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通过本案,广大消费者在选择教育培训服务时保持警惕,同时提醒教育培训机构应诚信经营,依法履行合同义务,共同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。
来源: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、“广西高院”
来源: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、“广西高院”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